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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1. 一、政策依据

  1.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

  2.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鄂政发〔2017〕22号

  3.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

  4.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2〕83号)

  5. 5.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53号)

  6. 6.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单位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

  1. 二、具体政策

  1. (一)增值税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 (二)企业所得税

  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 (四)耕地占用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1.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电、水、气、热价格

  1.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办理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2. 2.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比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1. (六)金融等扶持政策

  1.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2. 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贷款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

  3. 3.鼓励民办养老服务业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用。民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地方人民政府从上级补助资金和各级留存福彩公益金中一般按实际应缴保费的50%给予定额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