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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

  1. 一、政策依据

  1.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

  2. 2.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6号)

  1. 二、具体政策

  1. 1.本省养老机构与具有本省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要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各地可给予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2. 2.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完善职能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3. 3.在养老机构从事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定职称时,与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4. 4.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5. 5.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完善养老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课程体系,培养老年服务管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膳食营养、心理健康、养老社工等紧缺人才。依托养老机构,建立市场导向型养老护理与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基地,鼓励培训基地与高校、职业学院合作培养人才。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培养选拔优秀护理员,并为其提供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