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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明确生产用途工业项目分割销售问题的通知

武政办〔2014〕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精神,规范工业项目销售行为,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有明确生产用途的工业项目分割销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在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已明确具体生产用途或者产品规模、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建设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划用途设计建设的工业项目,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房发〔2013〕146号)印发之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土地出让金,需分层、分套(间)分割销售的,仍按照武房发〔2013〕1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武房发〔2013〕146号文件印发之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土地出让金的,需分层、分套(间)分割销售的,除符合商品房销(预)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割销售的范围为依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多层标准厂房及其配套建设的办公、研发用房;

  (二)在不改变规划设计用途的前提下,具备分割销售条件;

  (三)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或者科技企业,且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配套建设的办公、研发用房,其受让人仅限于已购买该类工业项目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已购买该类工业项目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

  (五)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割销售。

  三、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工业项目分割销售的相关政策,明确工业项目分割销售规定、受让人的产业准入条件和资格审查程序等。

  四、对于申请分割销售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保障房管、建设及工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管理规范,对照上述规定,对项目的投资、用地、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分割销售的意见。凡同意分割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进行核准,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受让人还应当提交区工业、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拟从事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五、经批准分割销售的工业项目,应当公示相关许可证件及销售价格、项目地类(用途)、房屋使用年限、配套建设指标和相关税费、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标准等情况,并在购房合同中列明上述内容,约定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用途。受让人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出具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的书面承诺。

  六、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项目分割销售的监管,确保工业项目生产用途的落实。

  七、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业项目分割销售的监管,防止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发展改革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要注明分割销售工业项目的生产用途。国土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工业项目选址、土地出让、方案设计、规划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依据国家标准设计。建设部门要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交审查的施工图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相符进行审查核实。房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项目分割销售转让行为的监管,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核验受让人的工业企业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工业项目企业的登记监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市以往已制发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